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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

  (十八)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有序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坚持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及时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问题。
  (十九)严格实行行政执法案卷立档、归档制度,按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健全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后分析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严格执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四、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和决定,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
  (二十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配合政协开展民主评议专题调研等工作,认真办理政协提案和建议。
  (二十三)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认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二十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明确、内容合法、程序规范,认真落实备案机构的整改意见,做到“有件必报、有报必审、有错必纠”,纠错率达到100%。
  (二十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涉及行政管理内容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二十六)完善行政赔偿制度,规范行政赔偿程序,落实行政赔偿经费。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二十七)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健全并严格实行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措施备案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
  (二十八)健全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制度,规范专门监督程序;完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察措施;确保对专项资金、基金和援助捐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到位;自觉接受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二十九)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设置举报箱、意见箱、电子信箱或公开电话。对群众、新闻媒体以及网民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和回应。
  五、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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