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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

  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七)依法、科学、合理界定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能和权限,科学设置行政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依法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
  (八)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及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加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投入,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和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九)建立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完善公共财政预算: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推进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十)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强化行政审批大厅建设,推进乡镇(街道)审批服务全覆盖,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库管理,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十一)优化工作流程,降低行政成本,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积极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二)规范电子政务建设,健全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扩大行政电子监察范围,逐步推行网上审批、咨询、查询和投诉等服务方式。
  (十三)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注重网络舆情汇集研判和处置,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十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加强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推动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应急管理“一岗双责”责任制。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十五)制定并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依法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权限和程序。
  (十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十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得以严格执行。区县(自治县)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的比例不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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