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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规范》的通知
(渝办发[2010]29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环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人民满意政府的重要支撑和根本保障。为了细化和量化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指导和规范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为检查和评估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提供依据,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规范》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准确把握目标要求,细化分解工作责任,制定落实工作措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努力实现我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0一0年十月十一日

重庆市区县(自治县)法治政府建设基本规范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 [2008]1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97号),结合我市区县(自治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建立健全政府工作规则和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决策制度,有关“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讦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具体可操作。
  (二)出台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前,依法采取听证、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将有代表性的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
  (三)出台重大行政决策前,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作为决策依据。
  (四)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决策事项,按法定程序举行听证,并将通过听证程序收集到的意见作为决策依据。
  (五)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集体研究,行政首长决定与多数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备查。
  (六)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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