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交易中发现药品、医疗器械质量问题,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设立结算中心,选择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办理资金结算事宜,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十九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实行限时结算制度。买方在合同规定时限内将货款划入结算中心银行账户,买方收到货物并验收确认后由结算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将货款划入约定会员账户。
第二十条 会员向重庆药品交易所缴纳保证金,具体方式和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为会员提供服务,会员须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向重庆药品交易所缴纳服务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成立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重庆药品交易所的交易活动。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第二十三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依法维护交易秩序,监督管理会员的交易和履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依法对违反规定的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改正、通报、扣除保证金、限制交易、撤销交易和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会员参与交易,不得在会员单位参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由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产生纠纷,当事会员可自行协商解决,或向重庆药品交易所申请调解,或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药品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