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提供结算服务;
(八)维护交易秩序,监督交易行为;
(九)履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八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交易主体实行会员制。下列企事业法人可向重庆药品交易所提出会员注册申请,资格审查合格后与重庆药品交易所签订协议,获得交易账号,成为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
(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三)医疗卫生机构;
(四)医药卫生科研机构。
第九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进场交易或配送;
(二)享受市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享受重庆药品交易所提供的服务。
第十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依法缴纳税费。
第四章 交易、交收和结算
第十一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通过门户网站、平面媒体发布有关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并由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合同。
第十三条 交易合同的成交价格为包括税费和配送费在内的最终价格。成交价格应符合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价格政策。
第十四条 出现交收、结算危机或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重庆药品交易所有权暂停或终止交易。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或国家对药品交易方式和价格有特殊规定时,重庆药品交易所及会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对配送企业实行分类评价,由买卖双方共同选择配送企业并按合同约定完成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