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10〕29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药品交易所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药品价格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重庆药品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它相关医用产品的电子交易服务。
第四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的交易遵循信息公开、流程透明、自由选择、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市卫生局。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为事业法人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第七条 重庆药品交易所职责:
(一)拟订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二)提供交易场所和设备设施;
(三)审查交易主体入市资格;
(四)发布有关交易信息;
(五)组织交易活动;
(六)提供交收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