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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10]28号)


省公安厅、省农委:

  省公安厅交通安全管理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意见的函》(辽公交函〔2009〕5号)、省农委《关于继续执行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辽农办〔2009〕8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农业部令第42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现就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在组织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证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场地驾驶技能考试,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时收取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1、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规定的申请条件、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和考试项目的要求,重新明确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2、增加准驾车型考试,按增加准驾车型的条件和考试科目内容,参照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3、利用符合《公安部关于修订〈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要求的县(市)交警大队驾驶人考验场,对申请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驾驶证的申请人进行考试的,按附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按考试费每人100元上缴所在市交警支队,用于从事考试工作人员的费用支出和车辆管理所网络系统建设、维护、升级、改造。其他考试收入,全部留用县(市)交警大队,用于驾驶人考验场地建设、维护、改造和车辆管理所网络建设,严禁挪作他用。

  二、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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