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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 [2010]68号)


抚顺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抚价发[2010]2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0.60元;非居民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0.80元;特业用水每立方米1.00元不变。

  你市接到批复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物价纪律,不得在价外收取其他费用,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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