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门: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制定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的准入和管理;按照就近治疗、分片布点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组织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技术指导;开展肇事肇祸精神病人调查和信息收集,建立监测、诊断、风险等级评估、定点强制治疗“四位一体”工作体系;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做好重点人群心理干预;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保障与救助政策。
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现行经费开支渠道,制定相关财政补助政策,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排查、诊断、评估、鉴定、管控、治疗、现场处置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对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无监护人、近亲属或户籍地在市外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予以救助并护送回原籍会同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开展精神残疾者生活、职业技能康复工作;指导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精神疾病患者的访视服务管理工作。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已参保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医疗费用;促进康复后有劳动能力患者就业。
残联:协助政府开展精神残疾康复工作,推动精神疾病康复机构和社区康复设施建设;依法维护精神残疾者权益,协助民政等部门做好精神疾病患者救助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精神疾病患者的访视服务管理工作。
五、工作措施
搞好全市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前提是全面排查、摸清底数,重点是严格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前期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模式。
(一)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市、区县(自治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至少要组织召开1—2次联席会议,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建议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临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大安全保卫活动前,各级联席会议应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采取超常规措施,部署开展工作。
(二)建立信息监测制度。卫生部门负责采集掌握就诊精神疾病患者和司法鉴定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做好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对接;公安部门采集掌握精神疾病患者肇祸滋事信息;残联采集掌握办理精神残疾证件的精神疾病患者信息;民政、司法、教育等部门结合自身工作采集掌握精神疾病患者和疑似精神疾病患者信息,由卫生部门汇总,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