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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关于2010年冬季至2011年春季森林防火命令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关于2010年冬季至2011年春季森林防火命令
(2010年11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西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今冬明春我区森林防火工作,特发布如下森林防火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和紧要期

  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5月31日,为冬、春森林防火期。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紧要期。各地(市)在此基础上,可根据气象(旱情)情况,提前进入防火期或延长防火期。

  二、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分别认真履行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职责,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要把主席、专员(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村委会主任的责任贯穿到森林防火工作全过程。实行各级领导分级、分片包干负责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规范职责,积极主动地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和扑火救灾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不但要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且还要视情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理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严格野外用火管理。在森林防火期间,要特别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重点地段、入山路口要重点防范,安排专人看守;必须严格执行各种用火审批制度,逐一落实防范措施,对未经许可擅自在林区用火者,要按有关规定从重查处。一旦发现林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争取实现“打早、打小、打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的发生。

  森林防火紧要期内,严禁林区的一切生产活动。当地群众上山放牧,必须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登记;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练、爆破、勘察等活动;严禁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林区内举办篝火晚会、野炊等活动。各旅游景点、旅游线路上的防火宣传和监管由活动承办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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