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10〕2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卫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开展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卫生部民政部关于
开展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010〕53 号),为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健康重庆”建设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组织开展好我市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城乡统筹。选择危及儿童生命健康、医疗费用高、治疗预后效果较好的儿童重大疾病开展医疗保障试点,根据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和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等筹资增长情况逐步提高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
(二)加强衔接,形成合力。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要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运行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资金。
(三)规范补偿,合理分担。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为主,城乡医疗救助和市白血病儿童救助基金补偿为补充,建立与儿童重大疾病患者家庭共同负担医疗费用的机制。
二、试点范围
在全市 40 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儿童白血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在黔江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万盛区、渝北区、铜梁县、梁平县、城口县、彭水县等 10 个区县(自治县)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
三、试点病种
户籍在试点区县(自治县)已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0-14 周岁(含 14 周岁)儿童,在 2010 年 9 月 1 日后新发的白血病(只包括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只包括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