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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意见

  八、完善监督工作机制,改进和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二十二)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充分发挥政协民主监督作用,推进政协民主协商、民主评议、专题调研制度化,虚心听取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监察、法制、信访等政府部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定期交流分析行政执法情况、行政案件诉讼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

  (二十四)健全政府内部监督。落实《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开展政府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备案等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发挥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的作用。严格行政效能监察,重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不作为、滥用权力、服务态度恶劣等现象进行监察,严格执行问责规定。

  (二十五)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监督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探索建立依法行政社会监督员制度。充分尊重和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发挥好媒体监督的作用,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查并依法处理,及时通报处理结果,引导社会舆情。开展社会公众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的评议。

  九、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建设法治政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六)切实加强对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每年对相关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对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区县(自治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要定期研究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研究解决涉及工作推进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区域、本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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