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苏增添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因机构名称或者相关法律依据名称发生变化,对下列3件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
(一)《关于加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榕政综〔1996〕255号,1996年12月26日颁布)
1、将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市容管理委员会”改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条例》”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
福州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暂行规定》(榕政〔1997〕5号,1997年3月12日颁布)
1、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市容管理委员会”改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将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条例》”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
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试行)》(市政府令第27号,2003年4月16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