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苏增添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下列8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
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榕政[1991]30号,1991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2、《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1993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3、《
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1998]210号,1998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4、《
福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榕政综[1996]204号,1996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5、《福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规定》(榕政综[1998]199号,1998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6、《
福州市实施〈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榕政[1993]16号,1993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7、《
福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号,1997年8月28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8、《
福州市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榕政综[1998]87号,1998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