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召开动员大会,明确资产核查及系统建设工作具体要求和单位职责。
2.组织开展资产核查工作业务培训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操作、录入培训。
(二)资产核查及资料报送
1.各单位明确资产核查及系统建设工作机构、人员并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单位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和市核查建设办备案。
2.单位资产核查信息。财政部门会同软件开发单位对各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安装和信息录入进行指导。各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资产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填制纸质《资产核查表》。纸质《资产核查表》需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或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对所有报表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单位对资产核查情况如需说明的,另附核查情况报告。
3.内部公示。各单位通过公示栏、内部网站等对资产核查和信息录入结果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内部公示,公示资料要保存备查。
4.资产核查资料报送与录入。各单位要向主管部门报送纸质《资产核查表》二份,经主管部门登记审核签章后,在9月15日前将其中一份转报市财政局。同时登陆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资产核查表》信息导入或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作为期初数据信息。期初数据信息与纸质《资产核查表》数据信息要一致。
(三)重点抽查
1.市直主管部门对所辖单位报送的资产核查信息组织复查;市国土局和市住建委分别对各单位上报土地和房产信息逐项进行核对;市审计局结合审计工作进行抽查核实,抽查的重点是房屋构筑物、土地、交通运输工具等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收益使用等情况;市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并受理群众现场举报。
2.各单位对抽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对已录入的资产期初数据信息进行更新,按照期初数据上报程序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四)资产数据上报
1.资产核查数据通过登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报,可以采取在线方式操作,也可以采取离线方式操作。
2.资产数据变动和更新、资产报表(电子版)上报,可以采取登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操作。
3.财政部门汇总全市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期初数据和年末数据,按时上报上级部门。
(五)总结验收
市核查建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对资产核查及建设工作进行验收;报市核查建设办领导小组同意,召开总结大会,通报资产核查及系统建设工作进度和工作结果,全面总结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建设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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