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以下简称资产核查及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核查建设办),设在市财政局,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审计局、市管局及市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二)部门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资产核查各阶段的工作布置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资产核查及管理系统建设工作中单位瞒报漏报、群众举报事项和违规违纪人员的调查和处理。
市国土局和市住建委:负责提供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情况;界定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土地使用权属;加强房产、土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未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不予办理国有房产、土地权属变更。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查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的抽查,确定资产性质,做到账实相符。
市管局:协助市财政局和各单位做好资产核查及建设各阶段工作任务的落实。
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辖单位的资产核查、资产复查工作。收集、整理本级及所辖单位填制的《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查表》(以下简称资产核查表)并转报财政部门。指导、监督本部门及所辖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录入、上报部门本级的资产数据信息。
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资产核查工作,收集、整理资产核查相关数据,填报《资产核查表》;录入本单位资产信息并上报市财政资产数据库;定期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本单位数据调整更新,并及时上报市财政资产数据库。
四、核查范围及内容
(一)核查范围
1.按照《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蚌埠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蚌政〔2004〕52号)的要求,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