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贷款人应将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
3.贷款人应当及时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蚌埠银监分局报告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贷后管理。
1.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查询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人和担保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同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2.担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借款人质押的专利权状态及变化,了解被质押的专利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提高担保成功率。
3.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八)正常还贷、逾期及代偿。
1.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
2.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在贷款逾期5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在贷款逾期30日内可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3.经催讨借款人仍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人可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担保机构在接到履约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
(九)风险补偿。
1.担保机构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担保机构即可持申请书、保证合同履约书、现金支付证明等相关材料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兑现风险补偿资金。
2.经审查符合兑现风险补偿金条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0日内向担保机构一次性足额拨付50%的代偿担保债务。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的另外50%部分,由担保机构承担。
(十)追偿和专利质押权处置。
1.担保机构在取得专利代偿权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担保机构积极追偿及质押专利权变现。
2.对于故意、恶意转移质押贷款资金的借款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配合担保机构向法院起诉,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有困难,借款人申请延期还款的,还款日最多延缓1年;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在合并收购之日起30日内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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