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措施
(一)各相关区(市)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铁路建设工作部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在市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进一步加大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确保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按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建长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黔发改交通〔2010〕1793号)有关规定,各相关区(市)在不超出1793号文件规定补偿内容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市)实际,组织编制切实可行的长昆客专拆迁安置补偿实施细则或办法,于2010年11月5日前报市铁建办和市拆迁处审核备案。
(三)市、区各级铁路建设工作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国家投资铁路建设项目拆迁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及地方财政管理制度,按项目开设唯一的专项资金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被拆迁户”的管理办法。市铁建办切实加强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管理、监督和使用,按工作进度计划做好资金的统筹协调和分批拨付,按要求完成专项资金相关报表和统计审核工作。
(四)各相关区(市)按照长昆客专公司委托和项目拆迁摸底调查资料,尽快组织办理项目拆迁许可相关手续,市铁建办和市拆迁处给予积极协助支持。
(五)各相关区(市)根据拆迁许可颁布日期,按程序开展公告公示和拆迁动员工作,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程序完成安置房源的购置合同或安置点的规划建设报批手续后,安排安置过渡及兑付补偿,确保在拆迁法规定的步梯房18个月、电梯房24个月周转过渡期限内,完成被拆迁户的安置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超期过渡费自行承担。
(六)各区(市)铁建工作部门会同相关乡(镇)和村委会,积极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先行进场的施工准备,严格按筑府发〔2009〕86号文件和国土部门有关规定,完成施工临时用地的报批、据实补偿及复垦保证等相关工作。协调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相关部门完成取弃土场用地的选址意见,用地报批及征地补偿等相关工作。
(七)市维稳、公安要加强维稳和施工保障工作,各相关乡(镇)加强对工作中出现不稳定问题的信息收集和整理,对各类不稳定因素提前介入,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置,严防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把矛盾问题和不稳定因素消化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