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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五)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每年要适时召开各系统、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会议,明确接收任务及目标责任。市和各区、市、县双拥办负责督促、检查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落实情况,把做好随军家属这一特殊群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来完成。

  二、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强化服务,多渠道帮助随军家属劳动就业

  (六)部队政治机关要会同驻地双拥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真做好随军家属身份的核实工作,严格按照“就地就近、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接收安置随军家属。

  (七)每年年底,市双拥办要配合驻地部队将符合接收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随军家属情况报编制部门,由编制部门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编制情况,在下年度编制计划内一并下达,人事部门在下达的编制计划限额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市双拥办要对驻筑部队随军家属中有就业愿望的人员进行统计建立基础台帐,积极协助部队向用人单位做好推荐工作。

  (八)对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随军家属,在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对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随军家属,纳入政策性接收范围,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可以不参加公开招聘,直接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九)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搜集用工信息,采取举办专场招聘会或开展送岗位到军营活动,“送岗”活动要周密计划,严密组织,注重实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市场在组织人才招聘会时免费向有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推荐就业岗位,帮助其实现就业愿望。各地组织各种招聘会,应及时通报当地双拥办。

  (十)接收随军家属的单位,从接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已安排一次且不上岗或自动离职的随军家属,不再进行安排。

  (十一)用人单位与随军家属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在进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时,应对随军家属实行必要的保护措施,非随军家属本人原因,原则上不安排下岗或辞退。

  (十三)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凡不要求政府解决就业,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工商部门凭随军家属有关证件优先办理执照审批手续,市场主办单位优先安排经营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持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除桑拿、氧吧、娱乐等行业外)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持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的证明,安置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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