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9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关于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精神,在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通过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大多数随军家属就业难的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对稳定部队干部队伍,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改革特别是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现行的随军家属劳动就业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计划经济模式下的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已经走入困境,分配难、到位率低、就业难等问题日趋突出。为进一步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通知》(国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做好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解除现役军人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之中,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和支持部队建设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
(二)驻筑部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工作由市和各区(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三)市、区(市、县)双拥办公室负责做好部队与地方的协调工作;各级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积极协助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工作。
(四)驻筑各部队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和用人单位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要教育引导随军家属转变择业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服从各级人事、劳动部门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