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现役军人、烈士子女入学入托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19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现役军人、烈士子女入学入托优待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贵阳市现役军人、烈士子女入学入托优待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拥军优属政策,保障我市现役军人、烈士子女入学入托和升学,根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和部队职工子女,按本细则享受入学入托和升学的优先待遇。
2贵阳市市辖区内优抚对象入学、入托和升学的优待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3贵阳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监督实施,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对本细则的组织实施,民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4优先保障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入学入托
(1)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在我市入托,持相关证明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其家庭意愿优先安排在公办幼儿园入托。
(2)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对有特殊要求的,由区(市、县)教育局予以优先安排。
(3)对于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在我市就读高中阶段学校的,在招生录取时针对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和烈士子女给予20分的加分。
5切实保障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完成学业
(1)全市各中小学校每年要摸清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的情况,要在学习和生活上对这些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2)在学生评优、评先时,各学校在同等条件下向现役军人和烈士子女予以倾斜。
(3)就读中职学校的享受国家中职学费减免政策;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由就读学校视其家庭经济情况减免学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