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复员干部及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20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复员干部及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贵阳市复员干部及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支持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范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发〔1987〕106号)和《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黔府〔1989〕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市、区(市、县)两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设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区(市、县)两级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和日常工作。
第三条 按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城镇退役士兵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复员干部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安置部门负责接收;三县一市转业士官由县(市)政府安置部门负责接收安置,其余七个区的转业士官由贵阳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接收安置。
第四条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士官)就业扶持政策按照《贵阳市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筑府办发〔2008〕155号)文件规定由相关单位负责执行。
第五条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民政、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