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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以上对象中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本方案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二、保障办法和标准

  积极探索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基础,以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为补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机制。

  (一)帮助优抚对象参保

  1城镇有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随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帮助其缴费参保。

  2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卫生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帮助其缴费参保。

  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确有困难和无工作单位的,经同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保险。

  (二)医疗费优惠和减免政策

  1重点优抚对象在区、市、县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述单位简称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凭各区、市、县民政局核发的《××区享受抚恤定补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惠民医疗政策。

  2优抚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特殊疾病病种补助。

  (三)医疗救助

  按规定报销并享受医疗补助后,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以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按照《贵阳市城市医疗救助管理办法》或《贵阳农村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优先办理救助。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街道)或单位审核,区民政局确认审批后,可给予城乡特困医疗救助。

  三、资金来源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社会捐助资金;

  (三)每年从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提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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