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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20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贵阳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一站式”
服务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障全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413号),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黔民发〔2008〕2号)、《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筑府发〔2009〕66号)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的目标、原则和对象

  (一)保障目标

  把我市重点优抚对象全部纳入社会医疗保障范围,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相适应的优抚医疗保障制度,并保障优抚对象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从根本上解决优抚对象“就医难”。

  (二)保障原则

  1属地管理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衔接的原则;

  4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5简便宜行的原则。

  (三)保障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1退出现役的一至十级残疾军人(含参战致残民兵、民工);

  2在乡老复员军人;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

  5参战退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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