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0〕20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
领导责任制及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有关工作纳入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范围,根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设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日常工作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贵阳市军转办)负责。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计划分配团职转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安置,营职以下和专业技术转业干部及随调家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纳入贵阳市退役军官管理中心管理。
第三条 市属部门及区(市、县)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军转办编制的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做好转业干部接收工作。
第四条 接收单位签收转业干部人事档案后,应及时明确转业干部的岗位和职务,并为其办理报到、落户等手续提供方便。
第五条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后,编制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受理列编事项;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列编后30个工作日内受理工资审批事项;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转业干部领取《贵州省转业干部培训结业证书》后60个工作日内受理公务员登记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