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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工作的通知

  (一)联动双方均为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联动双方已达成战略合作协议,项目实施时间超过1年。
  (三)制造企业已实施物流业务整合和流程再造,实现了供应链某个环节的物流整体外包。
  (四)物流企业年物流营业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具有与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完备的信息系统,能提供物流规划、方案设计、供应链优化等服务。
  (五)项目实施了定制化物流解决方案,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六)项目实现了信息系统对接。
  (七)项目具有典型的行业和技术特征并有显著成效。
  五、组织实施
  (一)申报要求和流程
  1、各地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当地企业申报。
  2、符合条件的制造企业和物流企业均可以按照申报要求填写申请书,加盖联动双方企业公章(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3、各市(区)物流工作牵头部门遴选后向我委书面推荐示范企业。
  (二)申报材料
  1、示范申请书(编报说明见附件)。
  2、各市(区)物流工作牵头部门推荐函。
  (三)申报时间
  2010年11月23目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委运行协调处。
  (四)职责分工
  1、示范企业要及时总结联动模式和服务创新方面的经验与教训,以书面材料报送当地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自愿接受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我委安排的有关示范任务和调研指导。
  2、各市(区)物流牵头部门负责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核实,并对示范企业联动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督促与指导。
  3、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将对上报企业进行评审和考察,对示范企业进行表彰,授予“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企业”名称,并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企业进行指导和模式总结,采取案例宣传、召开现场会、组织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推广。
  (五)有关措施
  各级政府部门和物流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两业联动示范工作。我委将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各市(区)物流工作牵头部门也要将示范企业列入重点扶持企业,优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
  各市(区)物流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两业联动示范工作,加强组织,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协会的作用,协调做好示范企业推荐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向我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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