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贵阳市新建住宅区治安防范设施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将第三条、第四条中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
贵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删除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土地管理部门会同”。
四、《
贵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将第十六条中的“30日”修改为“20个工作日”。
五、《
贵阳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一)删除第十条第一款;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管、规划等部门制订合理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作为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三款调整为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停放路段每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库)增设情况,会同城管、规划等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场提出保留或者取消方案,向社会公告,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删除第二十一条,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以下条款依次顺延。
六、《
贵阳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一)将条文中的“市蔬菜工作办公室”改为“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二)将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各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三)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