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
4.铁路、高等级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可视范围内;
5.主要河流、湖泊、水库及其堤坝至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
6.法律、法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采砂石资源的其他地区。
严禁在禁采区内设置、审批砂石采矿权。
(三)实行砂石采矿权按计划有偿出让制度
全面实行砂石采矿权按计划有偿出让制度。对需要新设砂石采矿权的,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含开发区分局)应根据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贵阳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项规划(修编)》,会同安监、林业、环保、水利、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辖区内的砂石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程序批准后按照本意见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新设砂石采矿权的审批原则上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因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建设确需突破年度出让计划的,在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前提下,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年度出让计划进行调整后按规定出让。
出让砂石采矿权时,应事先征求规划、安监、林业等部门的意见。
(四)提高新设砂石矿山设计生产规模
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和贵阳市卫星城镇新设砂石矿山年设计生产规模不低于10万吨。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砂石矿山开采秩序
(一)逐步关闭禁采区内的砂石矿山
禁采区内的砂石矿山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牵头予以关闭。
1.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
2.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计划,并在1年内逐步予以关闭。
3.严重影响景观的,无论采矿许可证是否到期,必须立即予以关闭。
4.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关闭矿山的相关善后工作。
(二)规范砂石矿山开采行为
1.严厉打击非法盗采、越界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各级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等部门应严格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和《
贵州省森林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