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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实施意见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实施意见
(筑府发〔2010〕6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严格执行《贵阳市砂石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砂石矿山和砂石资源(含建筑用石灰岩、建筑用白云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石英砂岩等用于建筑材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贵阳市委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定》,坚持砂石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区域。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高新区、金阳新区和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县级政府所在地城镇(办事处)。

  (二)重点对象。各类禁止开采区内的砂石矿山,非法盗采砂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办事处)设计生产能力小于10万吨/年的砂石矿山。

  三、责任主体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整顿和规范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责任主体,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安监、水利、公安等部门是具体实施单位。

  四、规范砂石采矿权的设置范围和审批行为

  (一)调整砂石采矿权审批权限

  1.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的砂石采矿权审批权限上收到贵阳市国土资源局。

  2.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意见要求严格审批砂石采矿权。

  (二)划定禁止开采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区域、地段列为砂石资源禁止开采区(以下简称禁采区):

  1.贵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

  2.机场、港口、国防工程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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