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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弥补直接成本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的构成包括殡葬服务过程中的直接物耗(不含群众自愿选择物品)、人工费用和设施、设备维护费用。选择性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主要包括直接物耗、设施、设备维护、人工费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费用、税金及合理利润。

  2、实行政府定价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应严格实行成本监审制度,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制定收费标准依据。

  3、各市在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地区内部和地区之间的价格衔接,保持各项收费标准的基本稳定,防止恶性竞争,保证殡葬服务质量。

  五、殡葬服务单位经营的主要殡葬用品(如纸棺、骨灰盒等)和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由各市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实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六、殡葬服务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实施服务和收费前,应向群众提供服务清单,清单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实行群众自愿选择服务项目。殡葬服务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群众接受服务并收费。殡葬用品价格、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价格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七、对生前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的殡葬服务收费应实行减免政策,具体减免范围和幅度按国家、省及各级政府部门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民政部门所属事业性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殡葬用品经营收入和公墓经营收入等,均作为非税收入管理,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纳入民政部门预算管理。

  民营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殡葬用品及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销售收入等,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销售收入按主管部门规定的财务制度管理。

  九、各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或只收费、不服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严格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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