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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10]64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殡葬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省殡葬服务业在经营和管理上发生了较大变化,殡葬服务和殡葬用品在收费和价格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日渐突出。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以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葬服务业是社会特殊服务行业,殡葬服务收费(价格)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热点,也是政府管理的重要民生价格。各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利于殡葬事业科学发展、减轻群众经济负担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规范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

  二、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基本服务收费和选择性服务收费。基本服务收费是指由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主要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包括遗体接运费、存放费、火化费和骨灰寄存费;选择性服务收费是指殡葬服务单位提供的主要殡葬服务项目以外的、与殡葬活动相关的服务收费,包括遗体的化妆、整容、消毒、穿衣、厅(堂)使用、主持、物品租用、遗物和祭品焚烧等服务收费。

  三、殡葬服务中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中,民政部门所属事业性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基本服务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委托各市物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民营殡葬服务单位收取的基本服务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其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部门统一制定。同一地区殡葬服务单位的基本服务收费应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殡葬服务中的选择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应及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节约资源、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等原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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