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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扎实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鼓励和扶持秸秆气化、工业化利用、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编织以及利用秸秆发展种养业等综合利用项目,各地可根据其消化秸秆量,对秸秆加工转化利用企业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并在上级扶持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或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
  四、加快发展秸秆收购和初加工实体
  (一)农民是农作物及其秸秆的生产者和收益者,同时也应是秸秆禁烧的执行者。在享受国家各项奖补扶持政策的同时,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定义务。未还田的农作物秸秆,农户应按照就近堆放的原则,送到指定堆放点。
  (二)村组要做好未还田秸秆堆放场地的落实及秸秆收集工作。每个村组原则上按每100亩安排1个田头堆放场地,由草业合作社或收购实体到临时堆放点收运。其秸秆出售收入除支出堆放场地的租金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外,由所在村组负责全额返还给农民。
  (三)大力发展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实体。每个镇(乡)要负责发展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加工实体1个以上,其中稻麦种植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应发展2个以上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加工实体。稻麦秸秆初加工(包括压块成形、打捆等)实体所需用地视同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用地和规模猪场用地;初加工实体所耗用的电费,其工业电价与农用电价差额部分的40%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奖补。秸秆初加工的用电量,由镇(乡)财政所会同供销、供电部门根据实体的秸秆加工和销售量、实际用电量进行核实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兑付。
  (四)每发展1个草业合作社、秸秆收购和初加工实体且当年消耗秸秆1万吨以上的,各奖励5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1万元、县(市、区)财政奖励4万元。草业合作社、秸秆收购加工实体年收购或消化秸秆5000吨以上的,由县(市、区)财政每千吨奖补1万元;对秸秆初加工实体年加工并销售压块、打捆等秸秆综合利用产品2万吨以上的,由市财政每万吨奖补1万元。奖补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经、供销部门负责申报与结算。
  (五)对草业合作社、秸秆收购加工实体运输秸秆,由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对运输车辆和船只予以放行。
  (六)各金融部门,尤其涉农金融单位,应积极扶持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加工实体的建立和发展,对其建设和生产所需资金放宽贷款条件,优先予以贷款。
  (七)各新闻媒体应免费为秸秆收购和加工企业进行广告宣传。
  五、认真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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