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鼓励和扶持秸秆气化、工业化利用、秸秆沼气、秸秆饲料、秸秆编织以及利用秸秆发展种养业等综合利用项目,各地可根据其消化秸秆量,对秸秆加工转化利用企业按规定实行税收优惠、信贷支持,并在上级扶持项目中予以优先安排,或按一定标准给予奖补。
四、加快发展秸秆收购和初加工实体
(一)农民是农作物及其秸秆的生产者和收益者,同时也应是秸秆禁烧的执行者。在享受国家各项奖补扶持政策的同时,应自觉履行国家法定义务。未还田的农作物秸秆,农户应按照就近堆放的原则,送到指定堆放点。
(二)村组要做好未还田秸秆堆放场地的落实及秸秆收集工作。每个村组原则上按每100亩安排1个田头堆放场地,由草业合作社或收购实体到临时堆放点收运。其秸秆出售收入除支出堆放场地的租金和管理人员的工资外,由所在村组负责全额返还给农民。
(三)大力发展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实体。每个镇(乡)要负责发展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加工实体1个以上,其中稻麦种植面积在5万亩以上的应发展2个以上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加工实体。稻麦秸秆初加工(包括压块成形、打捆等)实体所需用地视同农机专业合作社机库用地和规模猪场用地;初加工实体所耗用的电费,其工业电价与农用电价差额部分的40%由县(市、区)财政给予奖补。秸秆初加工的用电量,由镇(乡)财政所会同供销、供电部门根据实体的秸秆加工和销售量、实际用电量进行核实后,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兑付。
(四)每发展1个草业合作社、秸秆收购和初加工实体且当年消耗秸秆1万吨以上的,各奖励5万元,其中,市财政奖励1万元、县(市、区)财政奖励4万元。草业合作社、秸秆收购加工实体年收购或消化秸秆5000吨以上的,由县(市、区)财政每千吨奖补1万元;对秸秆初加工实体年加工并销售压块、打捆等秸秆综合利用产品2万吨以上的,由市财政每万吨奖补1万元。奖补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农经、供销部门负责申报与结算。
(五)对草业合作社、秸秆收购加工实体运输秸秆,由公安、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对运输车辆和船只予以放行。
(六)各金融部门,尤其涉农金融单位,应积极扶持草业合作社和秸秆收购加工实体的建立和发展,对其建设和生产所需资金放宽贷款条件,优先予以贷款。
(七)各新闻媒体应免费为秸秆收购和加工企业进行广告宣传。
五、认真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