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明确广告监督管理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合力
(五)各级政府要商请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加强对广告宣传工作的领导,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及时、有力的支持。切实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宣传导向的管理,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警示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制定和落实新闻媒体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新闻媒体要严肃处理,督促整改,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指导和督促新闻媒体在广告发布活动中加强自律,规范新闻媒体的广告经营行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告主体与内容的监管。依法做好广告经营单位的注册登记、资格检查等工作,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做好户外广告登记、巡查监管等工作,规范户外广告制作、发布行为;密切关注影响和危害广告市场秩序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断完善基础监管信息建设,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蔓延或失控,增强广告监管的敏感性和预见性;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发布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广告的广告经营者,要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七)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类新闻媒体广告发布的管理。全面落实媒体广告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媒体强化广告审查把关责任,加强系统内部的审看、审读和监测,对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应责令其立即整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要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八)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整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与打击非法行医结合起来,将医疗广告发布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指标,从源头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管理。对省卫生厅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应通过各自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同时要建立监测体系,落实监测制度,严肃查处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对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当提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对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的监督检查;认真强化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产品、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有关单位、个人发布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监督整改;对新闻媒体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把关工作加强行政指导;不断加强对在互联网发布广告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要依据有关规定,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提请上级机关采取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