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投保企业被评为市级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被评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
3凡投保企业在上一个保险期限内未发生死亡(或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续保时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5%;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0%;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次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调15%。
4上述3种情形如有重合,取上、下调幅度的最大值,在下一个保险年度执行。一旦企业发生死亡(或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亦从下一保险年度起,取消所有费率下调的部分,并按第3条的要求执行上调的费率标准。
七、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统筹指导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事故发生;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减轻政府、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这一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公布承保公司、中标费率等业务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按照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意见确定的原则、政策,参照试点工作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投保标准和保险服务,组织制定建筑施工、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电力、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方案,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确保实现预期目标。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组织,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领导,并报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法规,提高企业和社会的认知、认同程度,增强安全保险意识,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四)建立安保互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参保情况,与承保公司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保险经纪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工作不到位、投保企业不满意的,视情给予提醒、警告直至取消相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