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帮助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保险机构要主动开展公益性、社会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聘请有关专家,积极参与投保企业的事故预防和化解风险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机制,帮助投保企业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5加强跟踪服务指导。保险经纪公司要协助投保企业办理投保手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保险建议,防止因疏忽造成索赔权益受损或保单失效。要对各承保保险公司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出具保险凭证、按时填报有关报表,每月五日前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定期提供项目运作情况分析报告,提供决策参考。
(四)保险费交纳
1投保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保障标准,对照行业类别,按照全市招标统一的中标费率按时足额投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
2首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在接到相关通知后30日内,至所在地中标的首席承保人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3对本意见实施前已自行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的企业,在保险期限期满后应当及时转换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到所在地中标的首席承保人按照本意见办理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相关手续。
六、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对按规定需要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状况,自主选择交纳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决定交纳风险抵押金的,要按照国家规定,提出申请,经财政、安监部门审核后,足额交纳,不得分期缴纳;未足额交纳的,要按照规定予以补足。
已经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自愿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凭投保凭证按管理权限向同级安监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全额动用风险抵押金;未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如果参加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投保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停止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必须按照要求及时足额缴存风险抵押金。
未要求交纳风险抵押金而按本意见要求、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其他企业,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凡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企业,应当全员实名参保,未全员参保的视为未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保费可从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
(四)为鼓励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实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挂钩的浮动机制:
1凡投保企业通过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5%;通过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0%;通过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下调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