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范围、标准和服务
(一)保险范围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首先在危险化学品(未设置仓储的零售企业和纯票据性经营企业除外)、烟花爆竹(零售企业除外)、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冶金铸造等行业先行试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投保标准
根据上级要求和我市生产安全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投保企业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投保: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其他行业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
2公众责任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
3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高于最低标准进行投保,具体标准与保险公司商定。
(三)保险服务
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为投保企业提供周到、快捷、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
1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机构。保险机构要明确专门业务部门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充分整合技术、资金等资源,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并将相关规定和服务承诺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建立防灾防损制度。保险机构要建立防灾防损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为投保企业提供风险管理、保险知识的培训和业务咨询等服务;积极参与事故预防及安全管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投保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协助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同时,由承保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安全生产预防性投入、社会化宣传、教育培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
3建立快速保险“绿色通道”。承保保险公司在企业投保过程中,要做好服务工作,全面核定企业实际人数,及时变更投保名单,出具投保凭证。在投保企业发生应由承保保险公司赔付的事故时,保险经纪公司要协调和督促承保保险公司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损失,实行预付赔款制度,对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承保保险公司应按条款约定先行理赔,及时、合理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保证在所需理赔单证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赔付。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客户申请,按照合同约定,按损失金额50%预付赔款,保证在所需理赔单证齐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赔付剩余部分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