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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应当在保单到期前(后)15日内将下一年度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有关工作用表另行制定下发。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安全生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及时、有序、稳妥,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积极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先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冶金铸造等重点行业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建筑施工、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电力、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高危行业延伸和覆盖,力争到2012年底,在全市初步形成“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的安全生产专业化责任保险体系,使责任保险在全市安全事故防范、突发事件处置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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