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应当在保单到期前(后)15日内将下一年度的保单原件及复印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十、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安监局、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有关工作用表另行制定下发。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安全生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推进安全生产与保险业良性互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及时、有序、稳妥,根据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出发,积极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利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加强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管部门、保险机构、企业和职工多方共赢互动的激励约束机制,促使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首先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冶金铸造等重点行业进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向建筑施工、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电力、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其他高危行业延伸和覆盖,力争到2012年底,在全市初步形成“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相对完善,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风险评估、损失评估、责任认定、事故处理、资金赔付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的安全生产专业化责任保险体系,使责任保险在全市安全事故防范、突发事件处置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
三、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