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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经核准为一级、二级及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可按存储标准分别下浮15%、10%、5%;若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取消下浮的部分,并按前款规定增加(或上浮)风险抵押金存储额。
  (四)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市和县(市、区)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存)风险抵押金。
  (五)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为本办法规定以外行业或领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
  (六)风险抵押金的具体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七、各有关部门要将存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重要内容实施监督检查,凡未存储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致使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其他
  (一)不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盐城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在盐城市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注册地不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等企业,不能出示已存储风险抵押金的有效证明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风险抵押金的存储与管理,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五)企业已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可以免于存储风险抵押金:
  1书面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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