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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1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的费用支出;
  2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二)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资金一般不得动用。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应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专用账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审核同意,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使用批准书》,由工商银行盐城分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当需要支取现金时,按国家现金管理规定支取。
  (三)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依法全部由企业负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1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2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六、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一)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县(市、区)企业(含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监督管理,负责出具除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和评审机构外的企业《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证明》,汇总上报本市、县(市、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
  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市安监局、财政局备案。
  市、县(市、区)代理银行负责汇总本市、县(市、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结存情况,按季度报上级银行及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若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死亡1人风险抵押金存储额增加20万元;若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一次使用本企业风险抵押金70%以上的,风险抵押金存储额按照存储标准上浮2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核定,企业接到补存通知后30天内将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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