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国统字〔2003〕17号)执行。
四、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企业填写《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申请核定表》,附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会计报告(当年新设立企业为上月会计报告)报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汇总、核定后,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其中: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与拆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由企业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汇总,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并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道路(水上)交通运输、电力企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由企业分别报所在地建设、交通、水利、经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集中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汇总,共同核定并下达《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应当在注册地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向经营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提供有效存储凭证;实际经营地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企业应在接到《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由省级风险抵押金监管部门确定的工商银行盐城分行开设的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四)企业按规定存储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其利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五、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