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0〕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在盐城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积极组织有关企业,结合企业实际,选择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盐城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人民银行江苏分行《关于转发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财企〔2006〕10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零售除外)、烟花爆竹(零售除外)、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设施施工和水利工程)、道路(水上)交通运输、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与拆解、电力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可以不存储风险抵押金。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具体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标准
风险抵押金根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