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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32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为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二)本办法所称“合理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情况下,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超出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部分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
  (三)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
  1.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分摊前的地上建筑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
  2.未经规划批准但经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
  (一)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误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的,分期进行核算。
  (二)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
  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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