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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格尔木市巩固扩大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的决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格尔木市巩固扩大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的决定
(青政〔2010〕8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格尔木市自2003年提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以来,创卫工作在全国爱卫办的大力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和全市人民的积极参与支持下,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团结带领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富有成效的工作。城市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不断完善,环境卫生面貌明显改善,人民群众卫生素养和健康意识逐步提高,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07年9月4日,全国爱卫会正式命名格尔木市为“国家卫生城市”,格尔木市成为青藏高原首个国家级卫生城市。为保持荣誉和巩固扩大创卫成果,2008年,格尔木市启动建设健康城市试点工作,制定了格尔木市建设健康城市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建立各职能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公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营造长期建设卫生健康城市的社会氛围,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创卫成果得到巩固和发展。为表彰奖励格尔木市巩固扩大创卫成果取得的显著成绩,省政府决定对格尔木市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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