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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注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装修保证金(押金)应当用于装修对物业公共部位损坏的修复。装修未对公共部位造成损坏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装修验收后一个月内全额退还装修保证金(押金)。

  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非业主房屋使用人、装修承建单位计算装修损坏赔付标准时,应出示修复的工(料)价单。

  第二十一条 除前述费用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强制收取与装修管理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除装修保证金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强制收取并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对取得国家、省、市各级优秀、示范物业管理项目称号的,其收费标准不得在原收费标准上另行上浮。

  第二十三条 住宅楼的电梯起始层住户不承担电梯运行费,其他楼层的电梯运行费不进行区分。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一般按月收取,但经双方协商同意按其他方式收取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增设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强制性服务项目和收费。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提供配送、维修、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和非业主房屋使用人的委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七条 对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同的物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区分业主身份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分期开发的同类型物业,如业主享受相同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对不同时间入伙的业主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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