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企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相关约定应当一致。
物业入住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可以采取酬金制或者包干制等形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计费方式。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计费方式。
第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第九条 下列项目支出可以列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支出,但不得重复计算: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清洁卫生费用。
(四)绿化养护费用。
(五)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共用部位水、电费用。
(七)用于物业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办公费用。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必要的社区文化、体育活动费用。
(十)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基)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物业管理服务支出。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基本服务项目:
(一)清洁卫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做好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