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注)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6年8月7日 深价联字〔2006〕18号)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注: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规划局和原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相应职责。
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价格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本市住宅、办公、工业、商业等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政府开发的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经济适用房等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营、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标准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标准。
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收费标准。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销售物业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