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黄山市市本级政府出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出资企业监督与管理,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及国有资本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部门(市国资委、市国资办统称“市国资部门”)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国有企业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国有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报市国资部门核准,市国资部门应加强对国有企业章程履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按照《
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决策层、经营层、监管层间应职责明确,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国有企业应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出资人利益。
第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规模,并报市国资部门核准。内设机构和人员规模一经确定,企业不得擅自增加机构设置和超员配置。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内部机构和人员,须报市国资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