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发改〔2010〕19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机构改革后职能的调整,原深圳市物价局的规范性文件中需要继续执行的《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由我委重新发布,我委本次共重新发布7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2002年-2006年期间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原深圳市物价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注:2004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接原深圳市发展计划局职责。2009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接原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责和原深圳市物价局的定价职责。(下同,不再另行注释)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15号)
2.关于规范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3〕32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25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计〔2003〕736号)
5.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5〕576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深价联字〔2006〕18号)
7.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深发改〔2006〕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