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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9月5日  深计〔2003〕736号)

  为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配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规范和管理我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政府专项资金,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发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配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和政府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深圳市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

  第三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承担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应当各司其职,对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计划、执行、资金、监督、检查和奖惩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市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考察、评审和审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下达项目政府投资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法人进行奖惩,组织项目的后评估,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协调。

  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的考察和评审,办理政府投资拨付手续,对政府投资使用情况进行追踪、监督与检查。

  项目法人负责提出项目的整体实施方案,编制产业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项目的实施,并接受市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组织

  第四条 市主管部门每年根据《深圳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发布具体的项目指南,受理符合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

  第五条 项目指南由市主管部门于每年的5月份在市主管部门网站(www.szpb.gov.cn)及其他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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