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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五)负责咨询专家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咨询专家的申请和选聘

  第八条 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程咨询工作。

  第九条 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评审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

  (五)通讯地址与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收到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的个人资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及时录入咨询专家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第四章 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评审中心聘请,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二)进行独立咨询,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提出咨询意见前,有权获得被咨询建设项目的完整资料;

  (四)获得参加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项目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建设项目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及评审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咨询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中心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时,从咨询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与项目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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